(一)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区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全区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省、市、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的决定,督促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区直党政机关和乡、街道办事处党的组织及区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上述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单位或个人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投资者(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对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
(六)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调查研究及专题调研,制定全区党纪政纪政策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变更或撤销区属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七)会同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和乡、街道办事处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考察提出区属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干部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纪检监察干部的考察、任免和报批;组织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